6.18购物节早已拉开帷幕,各大电商平台纷纷“表达诚意”,满减、用券、秒杀等活动让人目不暇接。近日,济南市两家法院审结两起因网购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案件。法官提醒消费者,优惠多多,但也要警惕,千万别买到“不合标”商品。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梁广新 李雷 杨名峰
网售不合标西洋参
退款+10倍赔偿
近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颜庄法庭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判令通过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者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3日,胡某通过网络平台,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了138件西洋参类商品,胡某实际支付价款17664元。次日,广州某公司通过快递发货。12月8日,胡某签收该货物。因为该产品外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12月18日,胡某委托青岛市北区某食品经营部向某公司申请对该产品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检测单据显示,该货物五氯硝基苯超标,导致不能食用。
胡某认为,广州某公司向胡某提供的西洋参农药五氯硝基苯严重超标,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某起诉至钢城区人民法院,请求退回广州某公司出售的138件商品,请求判令广州某公司退还胡某所付价款17664元,赔偿胡某所付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176640元,共计194304元;判令某网络平台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某公司辩称,涉案西洋参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五氯硝基苯安全含量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涉案产品是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胡某诉求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涉案农产品不是“绿色食品”或“中药材”;胡某“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行为,企图不劳而获高额赔偿金不应当得到支持。
某网络平台辩称,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买家胡某、广州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承担民事责任;网络平台对于买卖双方纠纷的处理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颜庄法庭经审理认为,广州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初级农产品,其销售的西洋参切片是用来食用的,广州某公司亦认可其销售的西洋参是用来煲汤、泡水、内服,即西洋参是作为入口的食用产品,应当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广州某公司所销售的西洋参预包装不符合规定,没有生产合格证,没有产品标准代号,应返还所购价款,并予以十倍的赔偿。胡某要求某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广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胡某17664元,并赔偿176640元。判决送达后,广州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网购50盒巧克力无中文标识
法官:食品标识不合标,别买
2019年2月,吴先生在庄某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50盒巧克力礼盒装商品,吴先生收到货后,发现上述产品外包装印有英文,但没有中文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贮存方式、净含量、配料表、营养标签等《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经与庄某某沟通,庄某某也无法提供合格的相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吴先生认为庄某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协商未果,向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庄某某退还商品价款3775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7750元。
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在庄某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双方即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庄某某销售的食品外包装没有用中文标示生产者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贮存方式、净含量、配料表等内容及食品安全标准,亦没有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合格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中文标签,使作为消费者的吴先生不能充分了解所购食品的相关准确信息。